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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政策频发!成都取消限售、买房落户、商转公组合拳来了

来源:吉屋网   2024-10-15 14: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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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刚刚,成都再次出台楼市新政!


涉及公积金贷款、落户政策、车位、限售政策等多方面!利好购房人!


重点①:取消新购买住房限售!新购买的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


重点②:公积金新政!支持“商转公”,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单人可贷60万,双人可贷100万,符合条件最高可贷120万!


重点③:买房即可落户!购房即可落户,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办户口随迁!

一、优化土地出让建设条件。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出让住宅用地成品住宅建设比例由各区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相关规范标准自行确定。


二、支持不同用途或相同用途的多宗经营性建设用地组合供应,实行同场公告、同场竞买、同时应价、一并竞得。其中,涉及产业用地和住宅类用地组合供应的,应坚持“先产业开发、后住宅建设”的开发时序,产业项目整体并联竣工验收合格前,项目商品住房销售面积不得超过住宅可售面积的70%。上述要求统一纳入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切实履行土地供后监管责任。



三、优化商服用地规划布局。支持各区(市)县结合片区功能开展片区规划论证工作,对涉及商业服务业用地调整的,应结合现状和规划商业服务业用地进行评估,综合分析片区商业、商务用地存量规模及人均规划商业用地指标等情况,从市场需求、规划布局、宜居宜业等方面进行论证,在落实总体结构性要求、满足公服承载力的前提下,优化商业服务业用地规模和布局。


四、我市范围内新供应经营性用地,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须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价款可按出让方案要求,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以内缴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经报自然资源部备案作为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内的新供应经营性用地,剩余价款可按出让方案要求,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缴清,可不计收利息。


五、我市范围内新供应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再收取项目开发建设履约保证金。对已收取的存量开发建设履约保证金,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结合宗地履约情况予以部分退还、全部退还或允许企业以银行保函替换。同时,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建立企业项目履约践诺及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将相关违规违约行为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六、我市范围内,二孩及以上家庭新购住房办理商业贷款时均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支持商业银行按照认定套数办理住房贷款。


七、我市范围内新购商品住房(除定向销售项目外)和二手住房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在此之前已纳入再交易管理范围的住房仍按原政策执行。新购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新购二手住房以不动产转移登记登簿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实施合法产权住房人员落户的通知


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发改部门、公安部门、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保障已在本市购买合法产权住房人员共享城市建设成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实施合法产权住房人员落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


二、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已交付使用)或二手住房的人员,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本人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符合投靠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三、办理要求

(一)本通知规定的住房是指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二)申请材料

产权人应本人到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信息查询记录;

4.《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备案合同;

5.申请随迁的,提供关系佐证材料;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收养证、亲子鉴定书等证件,法院裁定书、判决书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证明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等。

6.房屋产权为直系亲属共有的,一并提交确认户主的声明。

(三)办理地点

线下办理: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

线上办理:“成都公安微户政”公众号可申请网上办理。


四、特殊情形

(一)未成年人单独购房,申请入户时至少有一位监护人同时迁移。

(二)非直系亲属共有同一套产权住房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直系亲属范围:本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三)除抵押登记外,其他被限制登记的住房不能申请办理购房入户。


五、工作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落户工作具体实施;

市住建局负责对购买住房的信息核验确认;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统筹考虑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和服务保障。

六、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通知与我市现行户籍政策并行实施,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5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商品房项目

车位去库存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县发改、住建、商务、税务、公安交管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效推动商品房项目车位去库存,降低供需两端成本,提高车位利用效率,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相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降成本


(一)计税价格标准。商品房业主购买车位的,契税计税价格按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价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鼓励提供购买车位补贴。鼓励各区(市)县因地制宜,制定购买车位补贴政策。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区(市)县根据区域情况有序确定。(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


二、鼓励车位多元促销


(三)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家居家电企业积极参加市区两级消费品“以旧换新”及房地产集中推介活动,通过购房送车位、车位优惠、购车位送优惠券等方式进行联动促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加强政企联动,组织各区(市)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房票”安置等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开展购房送车位、车位优惠、购车位送优惠券活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市)县政府)

(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多个车位的进行梯度化打折促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三、优化管理措施提升使用效率


(六)合理设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数量及价格。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动态调整的原则,合理设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普通时段、重点区域高于一般区域”的总体要求,阶梯式配置停车价格。(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发改委)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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